四川省物理学会章程
(2015年11月21日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四川省物理学会,英文名The Sichuan Physical Society(简称SPS)。
第二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是由物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川、发展我国物理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物理学工作者,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办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的办公处所在四川大学物理馆内,地址在成都市望江路二十九号,邮政编码为610064。
第二章 主要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围绕物理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
二、编辑、出版、发行物理书籍及有关学术刊物;
三、普及物理学和有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普活动;
四、开展科学论证,承担委托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科技文献与标准的编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促进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与科技合作;
六、认定会员资格;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提高会员与物理学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发现、举荐人才,表彰奖励科技成绩优秀的会员与物理学工作者;
七、举办为会员和物理学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反映物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物理学工作者合法权益;组织物理学工作者参与全省性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科技决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四川省物理学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在物理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同等技术职称及其以上的从事物理教学、研究及应用的物理学工作者;
(2)取得硕士学位及其以上的物理学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物理学研究、教学、生产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学、生产上已取得一定成就的物理学工作者。中学物理教师中,未经大学本科毕业,但已从事物理教学十年以上,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者;
(4)热心物理学发展,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积极支持本学会发展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干部。
二、团体会员
与物理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三、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为适应科技队伍结构、流向、分布的多样性趋势,学会要努力吸收不同科教机构、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物理学工作者、管理人员以及与物理学科相关的事业、企业单位入会。有条件时,也可吸收学生会员和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探索建立多元结构的会员制。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讨论通过;
三、报四川省科协签章备案;
四、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三、团体会员推选代表参加四川省物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本学会学术资料;
五、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开展符合学会章程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与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三、听取、审议本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的学会理事会;
五、举行学术活动;
六、决定本学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市州物理学会、团体会员、会员所在单位以及专业委员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要老、中、青结合;理事会人数90人左右;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物理学教育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物理学科组织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者。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当选时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对学会有重要贡献,在科学上或教育上有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由理事会提名并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三、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如:分会、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研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学会办公室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和协助市州学会的工作,本学会理事可以受邀列席市州学会理事会会议;
八、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决定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制定学会工作年度计划和其他重要工作计划;
十一、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著作、优秀科普作品,建议省政府或省科协或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人数不到理事会人数1/2以上时,其余理事可以通讯方式征求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45%。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原则上不兼任其它学会理事长职务,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亦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学会开展科普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上级拨款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经费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四川省物理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四川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物理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11月21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物理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